一、背景
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加拿大消费类化学产品受到《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以下简称“条例”)的监管,该条例为消费者使用的化学产品制定了分类标准、标签和包装要求。
基于此,本《加拿大消费类化学产品标签及包装合规解读》(下称“本文件”)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及包装资质合规,降低产品被召回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适用范围
消费类化学产品是指供消费者使用的、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性的产品:
1. 有毒性
2. 腐蚀性,
3. 易燃性
4. 快速皮肤粘合剂
请注意,本文涉及的消费类化学产品区别于“在工业环境或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产品,是指面向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在加拿大做广告、进口或销售的产品的任何公众)的,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剂、洗涤剂、油漆、空气清新剂、粘合剂等应用于家庭内外使用的各种化学产品。
三、 消费类化学产品分类
1. 有毒产品
有毒产品分为“剧毒”(Very Toxic)、“有毒”(Toxic)和“有害”(Harmful)三种子类别。有毒产品的责任人必须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确定该产品的适当子类别:
1. 人类使用该化学产品的经验数据(Human experience data);
2. 有毒产品含有特别关注物质(Substance of special concern),对应物质及子类别请参阅:第34条 (1)款的表格;
3. 如果有毒产品存在通过口腔(Oral)、皮肤(Skin)或吸入(Inhalation)途径暴露风险,则根据第34条 (2)至(4)款的表格以及第35至37条所载的数据来源和公式,确定该产品的LD50或/和LC50的值(视情况而定)及对应子类别;或
4. 在有毒产品构成吸入危险(Aspiration hazard)的情况下,则化学产品必须归类为“有毒”(Toxic)子类别,构成吸入危险的物质请参阅:第34条(5)款。
简言之,如果缺乏人类使用产品的经验数据,则确定有毒产品的分类方法是遵循条例第34条。即首先检查是否存在特别关注的物质(第34(1)款),然后评估产品的口服、皮肤和吸入暴露途径的LD50和LC50(第34(2)至(4)款),然后评估Aspiration hazard (第34(5)款)。请注意,尽管该分类主要依据条例第34条,但如果有可靠的数据表明产品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相关产品会对人造成更大的伤害的,则这种经验应优先适用于该产品的分类。
2. 腐蚀性产品
腐蚀性产品分为“强腐蚀性”(Very Corrosive) 、“腐蚀性”(Corrosive) 和“刺激性”(Irritant)三种子类别。腐蚀性产品的责任人必须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数据源中确定该产品的适当子类别:
1. 人类使用化学产品的经验数据(Human experience data);
2. 腐蚀性产品含有“特别关注物质”(Substance of special concern),对应物质及子类别请参阅:第42条(1)款的表格;
3. 存在一种或者多种酸或碱;
4. 存在可引起坏死或溃疡的腐蚀性物质(第 42(4) 款);和
5. 存在可引起红斑、水肿或眼睛刺激的刺激性物质。
简言之,如果缺乏该化学产品的人类使用经验数据,则确定腐蚀产品分类的方法是遵循条例第42条。即首先检查是否存在特别关注的物质(第42(1)款),然后评估pH 值和酸/碱储备(第 42(2)和(3)款),然后评估是否存在腐蚀性物质(第 42(4) 款),最后评估是否存在刺激性物质(第 42(5) 款)。请注意, 尽管该分类主要依据条例第42条,但如果有可靠的数据表明产品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使用相关产品会对人造成更大的伤害的,则这种经验应优先适用于该产品的分类。
3. 易燃产品
该类产品分为“非常易燃”(Very Flammable)、“易燃”(Flammable)、“自燃”(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和“可燃”(Combustible)四种子类别。易燃性的确认方式主要为 “ 喷雾容器内火焰回燃及火焰射程长度测定试验“(Test for Determining the Flashback and the Length of the Flame Projection of a Flammable Product Enclosed on a Spray Container)。
1. 易燃产品责任人必须根据第49条,依照人类使用经验数据,或按照第 50 至 52 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的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参照条例的附表1来定产品的适当子类别。
2.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免除测试,并将产品归为“可燃”(Combustible):
(a) 由50%或以上的水和50%或以下的水混溶性溶剂组成;且
(b) 根据L.2测试进行试验时不维持燃烧。
4. 快速皮肤粘合剂
快速皮肤粘合剂(Quick skin-bonding adhesive)是指具有与氰基丙烯酸酯烷基粘合剂(alkyl cyanoacrylate adhesive)相似的性能并且能够立即或几乎立即将皮肤与皮肤粘接的粘合剂。(adhsif qui college rapid la peau)
四、 标签及包装要求
销往加拿大的消费类化学产品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签、包装要求,禁止销售“剧毒”(Very Toxic)、“强腐蚀性”(Very Corrosive)及“非常易燃”(Very Flammable)产品。以下是对条例中标签要求的参考性摘要,仅作为信息指导供您参考,您有责任开展必要调查或咨询专业顾问,仔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您的商品可能适用的任何安全性与合规性的政策和要求。如果以下摘要与立法有任何差异,请以立法为准。
标签和包装要求由产品分类确定。标签采用危险符号、警告声明(信号词、主要危害说明及具体危害说明)、安全说明(负面指导及正面指导)和急救声明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儿童安全包装。
(一)标签要求
1. 有毒产品
有毒性(Toxic)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39(1)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Toxic”为标准。
有害性(Harmful)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39款(2)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Harmful”为标准。
2. 腐蚀性产品
腐蚀性(Corrosive)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46款(2)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Corrosive”为标准。
刺激性(Irriatant)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46款(3)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Irritant”为标准。
3. 易燃产品
易燃性(Flammable)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54款(2)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Flammable”为标准。
自燃性(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54款(3)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为标准。
可燃性(Combustible)产品标签内容要求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54款(4)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Sub-Category “Combustible”为标准。
4. 快速皮肤粘合剂(Quick Skin-Bonding Adhesives)
除容器主板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另有规定外,快速皮肤粘合剂的容器必须以条例第 17 至 20、24、25条和29至32条中规定的方式展示产品标签内容。
快速皮肤粘合剂产品标签内容
注意:当快速皮肤粘合剂容器的主板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时,只需按照第条例24条第(3)款规定的字体高度和字体大小显示表格中序号2和序号5的英文及法文信息。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56款(1)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Quick Skin-Bonding Adhesives为标准。
(二)包装要求
- 儿童包装
“有毒”(Toxic),“腐蚀性”(Corrosive)的化学产品和“快速皮肤粘合剂”(Quick skin-bonding adhesive)必须装在儿童安全容器中。条例要求:
1. 儿童(五岁以下)很难在合理的时间内打开容器并接触产品。具体的设计和性能要求,请参阅条例第9至13条。
2. 提供儿童安全容器的操作说明。相关内容请参阅条例第17至19条。
注意:本部分仅适用于通过满足child-test protocol而具有儿童安全功能的容器,而不适用于需要使用工具(例如开罐器)才能打开的儿童安全容器。
- 加压容器
一些化学产品包装在压力容器中,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一般为可再填充的非金属加压容器,以及通过操作产品中的阀门释放内容物的产品。加压容器的标签要求需要按照以下表格:
该表格信息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第59条附表Required Information — Pressurized Containers为标准。
(三)其他要求
《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CCCR 2001) 还规定了其他标签要求。诸如标签大小、标签字体、标签位置以及透明包装、小容器包装等要求。例如:
- 第18条 颜色对比度
- 第19条 印刷类型
- 第24条 印刷尺寸
- 第25条 相对于其他标签的位置
- 第29条 说明的位置
- 第30条 边界
除此之外,条例里还详细说明了一些产品的豁免及例外情形。Temu会视情况对相关要求及例外情形进行检查和确认,请广大商家仔细研读条例并了解具体合规要求。
参考来源:
- Consumer Chemicals and Containers Regulations, 2001《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1-269/20220927/P1TT3xt3.html
- Reference Manual for the Consumer Chemicals and Containers Regulations, 2001 of the Hazardous Products Act《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条例参考手册》–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reports-publications/industry-professionals/reference-manual-consumer-chemicals-containers-regulations/updates.html#a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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